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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  目的:控制放射事故的蔓延与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  组成机构:疾控中心成立放射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周毅      副组长:蔡哲     盖柯

成员:侯顺义     辛维宇      崔英

三、  报告制度:

1、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两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3、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放射事故的报告或通知后,立即报告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并向卫生监督所通报。根据事故报告的情况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         放射事故造成放射性环境污染的,应将事故一并报当地环境部门。

四、  处理程序:

1、         根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立即按照领导小组指挥,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赶赴现场,参加放射事故处理。

2、         初步确定事故级别,性质和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降低事故危害。对受到照射的人员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处理。

3、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受照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4、         检测项目参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第10条:放射卫生与放射病的预防控制。第10、3条:放射卫生监(检)测和第10、5、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进行。

5、         调查和检测结果及有关资料及报告,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五、  放射事故处理原则

     处理事故时首先应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与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止扩大,避免食物和水源受到污染,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1、             开放源事故的处理:开放源事故主要是污染事故,导致人员的受照方式主要是内照射。首先要控制污染,禁止无关人员出入现场,以防止扩大污染范围。在采取控制污染措施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发生场所、地面、设备污染事故时,在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后,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越早越好。发生放射性液体、气体、气溶胶和粉末污染空气事故时,要依据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吸附,通风,过滤等除污净化措施。

2、             密封源事故处理:密封源事故多因放射源丢失或安全运行系统失控而使人员受到异常照射。遇有机械失控,制定合理方案及时排除故障。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查找,侦破,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若丢失的密封源遭到损坏造成污染的,则按污染事故的要求处理。

3、             射线装置事故的处理: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即可停止照射。

4、             受照或受污染人员的处理: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等方法估算其受照剂量。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5rem)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0.1 Sv(1rem)者,应給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1.0 Sv(100rem)者,应由放射病临床部门负责处理。

       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包括药物促排)。

5、处理事故中必须采取应急照射时,应遵循实践正当化的原则。对事故人员的应急照射,一次全身照射剂量不得超过250mSv(25 rem),眼晶体所受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0mSv(15 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不得超过500mSv(50 rem)

 

 

六、总结和报告

     按事故处理进程,依据检测数据等资料,完成调查结果和处理报告。其检测方案,调查记录,监测数据,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

七、            有关法律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2月1日施行)

      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8月26日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5、《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15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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