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病毒性肝炎防控应急预案
病毒性肝炎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部分乙型、丙型及丁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化,肝癌,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以切断粪口途径为主,乙型肝炎以接种乙型肝炎疫苗为主,丙型肝炎及丁型肝炎除切断传播途径外,如经血传播途径为主,要尽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制定本预案。
(一)管理传染源
1. 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一年只报告一次。
2. 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乙型肝炎表抗携带者定期随访。丙型和丁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
各型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3. 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
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4. 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 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观察期限甲型和戊型肝炎为45天,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暂定为60天,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1个月,并需持医院出院证明方可回所。
5. 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HBsAg和抗-HCV,凡谷丙转氨酶异常者或后两者阳性者不得献血。
6.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有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
7. 单项抗-HCV阳性者的管理 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切断传播途径
1. 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利用黑板报、电影、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企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供洗手及洗餐具,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
2. 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 饮食行业(包括个体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该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要掌握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的污染情况,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应采样监测。
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型和戊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缸水、涝坝水,须用漂白粉消毒,余氯保持在0.3ml/L,中小学校应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
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中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
3. 加强托幼机构卫生 托幼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对全托单位还应注意尿布消毒,使用的玩具各班组应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儿,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有关疾控部门,对所在班进行消毒及医学观察。
4. 各服务行业的公用茶具、面巾和理发、刮脸、修脚用具,均应做好消毒处理。
5. 防止医源性传播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消毒防护措施,各种医疗及预防注射(包括皮试、卡介苗接种等)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各种医疗器械及用具应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尤其应严格对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对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对确诊及疑似病毒性肝炎病例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6. 阻断母婴传播 妇产科医务人员应向乙肝表抗阳性或丙肝抗体阳性的育龄妇女,广泛宣传防止将乙型和丙型肝炎传染其婴儿及其他人群的注意事项。将表抗和丙肝抗体列入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表抗和丙肝抗体阳性孕妇,应设专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乳头有损伤的表抗和丙肝抗体阳性产妇应暂停哺乳。对表抗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用乙肝疫苗预防,表抗和e抗双项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应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和乙型肝炎疫苗加以阻断,方法及剂量参考有关规定。对其他所有新生儿于出生24小时内注射乙型肝炎疫苗。
7. 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 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份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生物制品的检测工作,阳性者不得出售和使用。
(三)易感人群的保护
1. 甲型肝炎疫苗主要用于幼儿、学龄儿童及其他高危人群。
2. 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接触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儿童。剂量为0.02~0.05mg/kg,注射时间越早越好,不宜迟于接触后7~14天。
3. 乙型肝炎疫苗主要用于阻断母婴传播和新生儿预防及其他高危人群。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学龄前和学龄儿童进行接种。
4. 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母婴传播的阻断,可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此外,还可用于意外事故的被动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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